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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律师二审成功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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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20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2年 职务:主任
律所: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220141199392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879988438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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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公司上诉,李敏律师从投保人主体资格、保单内容缺失等角度有力驳斥补充提交的电子保单。该保险纠纷中,被上诉人意外摔伤致九级伤残,保险公司主张比例赔付,李敏律师将“比例赔付”条款定性为免责条款,指出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获近某万元赔偿。
李敏律师二审成功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在保险领域的法律争议中,常常存在着复杂的条款解读和责任认定问题。李敏,作为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在一场保险争议法律事务中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一位委托人在旅游中意外摔伤致九级伤残,其通过旅游公司投保了意外险。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与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产生了争议。保险公司主张按照“比例赔付”条款进行赔偿,委托人对此不满,委托李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李敏律师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期间,从2003年开始进行法学专业学习,具备法学研究生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1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保险争议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一审中,李敏律师精准出击。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将保险公司主张的伤残比例赔付条款成功定性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这触发了关于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李敏律师详细剖析了保险公司网络投保流程的缺陷,指出缺少对免责条款的询问及确认页面、保险单未附加条款具体内容、保险单抬头文字提示与演示版本不一致等问题,并且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李敏律师的意见,裁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若干元。

但保险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诉称比例赔付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且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二审阶段,李敏律师再次展现出专业能力。保险公司补充提交了电子保单,李敏律师从投保人主体资格、保单内容缺失等角度进行有力驳斥,使保险公司的证明目的落空。他强调保险公司通过网络投保流程中缺少对免责条款的询问及确认页面,未附加条款具体内容,未对比例赔付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进行说明,且电子保单无法证明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经过激烈的法律交锋,二审法院最终不予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通过李敏律师的专业代理,委托人在伤残九级的情况下,获得了意外残疾给付保险金上限及医疗费用补偿(扣除免赔额后),合计近某万元,避免了由于保险公司主张的比例赔付而可能被大幅扣减的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李敏律师不仅在这起保险争议中表现出色,他还担任着江西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员、景德镇市律师协会监事等多个重要职务,为当地的法律事业贡献着从己的力量。同时,他作为政府部门、街道、乡镇以及景德镇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凭借着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众多客户解决了各类法律问题,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好评。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李敏律师会继续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的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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