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吴某实施,请求吴某借用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后,该央企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某,请求返还“超付工程款”。陈颖律师接受劳务公司委托参与此案。在质证环节,陈颖律师围绕法律事务真实施工关是展开举证。他指出,吴某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此时,法官仔细查看陈颖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律师则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试图弱化这些证据对法律事务的影响。
法庭辩论阶段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陈颖律师进一步阐述观点。他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是的真实主体应为该央企与吴某,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陈颖律师逻辑清晰,论证有力,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细节和法律关是一一剖析。法官认真倾听,不时记录要点。对方律师则试图从合同的形式和表面约定进行反驳,但显得有些苍白无力。陈颖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不断强调事实和法律依据,让己方观点更加深入人心。
最终裁定
经过激烈的辩论,法庭进入休庭评议阶段。最终,法院完全采纳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该央企请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所有诉讼主张。这一裁定结果,彰显了陈颖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水平。陈颖律师从2014年5月正式执业以来,多年来深耕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等法律服务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500件。在这起法律事务中,他凭借对法律事务的深入分析和精准把握,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他不仅是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还是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济宁市政务服务监督员,具备多维度的法律视角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除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法律事务,陈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张某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侦查阶段,陈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他通过会见委托人、查阅卷宗,为后续辩护工作做足准备。在庭审阶段,陈颖律师围绕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他指出张某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主要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某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切实减轻了委托人的刑罚后果。
在习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介入法律事务后,他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委托人,详细了解其接触相关组织的情况,并据此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他提出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由于委托人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即当然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及相应社会危害性。同时,从现有证据及法律事务情节来看,委托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法律事务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在司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陈颖律师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委托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是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他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委托人仅是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并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同时,他进一步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成立,则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事务取得良好辩护效果。陈颖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清晰的办案思路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获得了众多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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