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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依洁律师助力房开公司追回超2700万工程余款——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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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1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依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律所: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221149109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835177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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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X年,某开发公司与村合作社签订代建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后村合作社未付余款。村合作社抗辩称合同无效等。仲裁中,周依洁律师精准启动鉴定程序,有效应对合同效力争议。最终仲裁庭裁决村合作社支付剩余代建费用27,196,9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周依洁律师助力房开公司追回超2700万工程余款——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仲裁案

周依洁作为同济院校法律硕士,长期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擅长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争议处理,还对数据权属等前沿法律问题有研究。她曾担任多个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也是杭州市温州商会律师团数字经济部副部长等。

在委托代建合同争议一案中,201年月,开发公司与村合作社签订总包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价378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万多平方米,总代建费约九千多万元,部分主材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明确了费用增减处理方式。项目202年月开工,202年月竣工验收。房开公司202年月提交总包代建费结算书,主张总代建费约1.127亿元,已支付8458万元,尚欠2812万元。村合作社未在15天内提出异议,也未支付余款,还抗辩称合同无效、工程量计算错误等。

周依洁律师作为房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仲裁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双方对工程量、动态调差存在重大分歧时,周律师及时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推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为仲裁庭查明事实提供了科学依据。针对村合作社提出的“合同无效”抗辩,周律师围绕房开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合同未违法强制性规定等要点,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定合同合法有效,避免了法律事务进入无效后的返还路径。通过质证、补充鉴定、书面意见等方式,周律师推动仲裁庭将未列入的争议造价全部计入总代建费,显著提升了结算金额。虽然仲裁庭未完全支持申请人主张的起算时间和标准,但仍按LPR四倍支持了从仲裁申请之日起的违约金,避免了由于结算争议导致的无息空档期。周律师在庭审中对证据的组织、法律适用的阐述、鉴定意见的质询均体现出高度的专业性和逻辑性,为法律事务最终获得有利裁决提供了坚实支撑。最终,仲裁庭于202年作出裁决,村合作社应向房开公司支付剩余代建费用27,196,9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争议法律事务中,2022年某月,永嘉县公安局对胡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X殴打70岁以上的第三人,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胡X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胡X诉称从己没有伤害第三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殴打,还指出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未充分听取其意见,处罚结果偏重。周依洁律师作为胡X的委托代理人,精准识别程序违法要点,明确指出永嘉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未充分听取其意见。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将法律事务带入司法审查程序,迫使公安机关重新审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被告主动撤销原处罚决定,周律师及时建议原告撤回起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延续,同时为原告争取到仅承担25元受理费的低成本结案结果,成功维护了原告的人身从由与合法权益。

在代理行政机关赢得完全胜诉裁定的法律事务中,原告主张龙湾区户籍免票、鹿城区户籍不免票构成消费歧视,申请开具发票但未收到涉嫌消费欺诈,门票“最终解释权归第三人”排除原告解释权违反规定。被告某某区市辩称免票政策是履行相关政府会议纪要请求,发票开具属于税务机关职责,第三人已主动删除门票上的“解释权”条款,符合不予立案条件。周依洁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精准把握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指出免票政策并非针对原告个人,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院采纳该观点并裁定驳回起诉。厘清行政机关职责边界,援引税收征收管理法,论证发票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引导法院认定该部分诉请应驳回。有效论证“首违不罚”合法性,结合相关规定证明第三人符合条件,被告不予立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从核查期限、执法人员资质等方面,逐项证明被告程序完全合法,原告关于“未告知救济途径违法”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主张,周依洁律师为客户争取到了完全的胜诉结果。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第三人建设集团为温州某地块一标段施工单位,被告许X在该地块桥梁项目施工中与第三人多次结算并出具欠款凭证,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于X,原告起诉请求许X及建设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被告许X辩称从己是建设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等。周依洁律师作为许X的委托代理人,紧扣“职务行为”核心抗辩点,证明许X是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结算单据均注明公司名称,推动追加建设公司为被告,将债务主体从个人转移至公司,实现了委托人个人财产的完全隔离。最终法院裁定被告建设公司支付原告于X54828元,驳回原告对被告许X的诉讼请求,周依洁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完全的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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