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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与招标合同无效案:复杂法理下,如何突破上诉方多重抗辩赢回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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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43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汪育倩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10人 执业7年
律所: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232019111519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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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汪育倩律师擅长于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事务与行政事务等,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基础,坚持法律至上、证据至上、客户至上的办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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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律的复杂迷宫中,两起案件引发关注。一起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上诉;另一起是招标项目合同无效纠纷二审,上诉人称一审程序违法、合同应有效。面对这些复杂的法律争议和上诉理由,案件将如何走向?法律又将如何在其中发挥作用?
民间借贷二审与招标合同无效案:复杂法理下,如何突破上诉方多重抗辩赢回权益?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起案件都像是一场充满挑战的战役,尤其是涉及复杂法律条文和激烈争议的案件。接下来要讲述的两起案件,就充分展现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先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已故出借人C女士与D先生系夫妻,他们的子女A先生、B女士在父母去世后,依法继承了对某投资公司50万元的债权。一审法院支持了A先生、B女士要求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但投资公司不服,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这其中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比如诉讼时效的计算、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公章真实性的认定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需要准确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或重新计算;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公章真实性的认定则关系到债务人主体的确定。在这起案件中,这些法律问题的适用都存在一定的难点,当事人面临着债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

就在案件陷入胶着之时,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汪育倩律师接受了A先生、B女士的二审委托。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制定了针对性答辩策略。在证据梳理与固化方面,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凭借其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时效抗辩,汪育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从而有力地反驳了上诉人的观点。在针对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的答辩准备中,她指出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在利息约定的答辩方面,她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得到合议庭认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再看代理必须招标项目中标无效纠纷案。委托人某发展公司认为供应商在确定中标人前就实际供货且价格与后续中标合同单价基本一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诉请确认《采购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超付采购款本息。二审中,两上诉人以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这起案件涉及到招标投标法的具体适用以及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且禁止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在这起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预先供货及价格商定的行为是否影响中标结果,以及如何确定非合同方是否应承担责任,都是法律适用的难点。

汪育倩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参与二审诉讼。在程序问题抗辩上,她主张一审法院为查明合同单价是否显著高于市场价值,依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程序合法。她凭借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指出评估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规,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评估结论,该评估报告应作为定案依据。在合同效力论证方面,她紧扣案件基本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阐明预先供货及价格商定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应认定为中标无效,据此签订的《采购合同》亦属无效。针对另一上诉人以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观点,她指出有证据表明案涉绝大部分货款经由该公司流转并由其实际控制使用,其与合同签订方在货款处置上存在紧密关联,且未向委托人披露该关系。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规定及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判令其与实际供货方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于法有据且合乎情理。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方的意见,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汪育倩律师的代理工作取得了全面成功,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这两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也展现了汪育倩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她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为当事人化解了法律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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