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指控,委托人与其他七名被告人合伙成立工作室,通过制作虚假中奖彩票视频在网络平台发布,吸引粉丝为赌博网站引流,非法结算资金达1000余万元,委托人在团伙中占股10%,主要负责协助管理引流工作。
项登霖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全面查阅卷宗材料,详细梳理案件事实、证据链条以及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角色分工。同时,多次会见委托人,核实案件关键细节,了解其认罪态度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凭借在中国计量大学打下的法学基础,他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明确了案件辩护核心方向。
项登霖制定的针对性辩护策略,直击案件关键。他提出,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协助管理引流工作,相较于全面负责的主犯,作用较小;委托人具有立功表现,成功规劝同案人员自首,为案件侦破提供帮助;委托人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委托人已主动缴纳违法所得,积极消除犯罪造成的不良影响。
庭审中,项登霖围绕辩护要点充分发表意见。他通过举证质证,清晰呈现委托人在团伙中的次要角色,与主犯的作用形成明确区分。他详细阐述立功、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的具体依据,结合案件社会危害性及委托人的主观恶性,论证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合理性。针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他提出符合委托人实际情况的辩护观点,争取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采纳了项登霖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认可其具有立功、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判决:委托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缴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未成年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案中,项登霖同样展现出专业素养。2023年3月,被不起诉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项登霖担任其辩护人。他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与被不起诉人及其监护人沟通,掌握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及悔罪态度。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他重点强调被不起诉人系未成年人这一核心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向检察机关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2024年4月,检察机关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考验期内,项登霖持续跟进,确保被不起诉人无违规违法情形。考验期届满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该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
项登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利益,无论是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委托人争取缓刑,还是为涉嫌聚众斗殴罪的未成年人争取不起诉,都体现了他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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