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竞技场上,每一场纠纷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庭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正处于激烈的交锋之中。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试图推翻一审判决。而此时,一位律师正有条不紊地准备着应对策略,她就是汪育倩。
汪育倩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子女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委托汪育倩律师处理此案。一审法院支持了A先生、B女士的诉讼请求,但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她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对于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借据》明确记载由上诉人承诺支付利息,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在利息约定方面,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汪育倩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得到合议庭认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充分保障。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二审案件中,汪育倩同样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卓越的能力。本案源于一项使用国有资金的污水处理系统管材采购项目,委托人认为供应商在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并签订《采购合同》前已实际供货且价格与后续中标价一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超付采购款本息。二审中,两上诉人以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汪育倩及其同事从程序问题、合同效力、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代理答辩和论证。他们主张一审法院为查明合同单价是否显著高于市场价值,依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程序合法。紧扣案件基本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论证预先供货及价格商定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应认定为中标无效,据此签订的《采购合同》亦属无效。针对另一上诉人以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观点,指出其与合同签订方在货款处置上存在紧密关联,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方的意见,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汪育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以及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精准出击,为当事人化解法律难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业中留下了坚实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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