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当下,“以合作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新型经济犯罪时有发生。黄某冒充“xx汇通公司投资总监”,与被害人杨某签订《合作协议》,一场看似正常的项目合作背后,实则暗藏诈骗玄机。
黄某对外自称投资总监,名片、会务资料均如此显示,让杨某基于其身份签订合作协议。项目前期确有推进,但自2020年1月起,项目停滞,黄某仍以虚假信息索要钱款。同时,在代借款项时截留10万元自用,虽后期归还,但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处理此案的是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他毕业于云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的民商法与侵权责任x理论基础。深耕交通工伤领域的他,此次面对诈骗罪案件,同样展现出专业素养。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深知“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为此,他深挖资金流水,仔细审查每一笔款项的流向。对于项目前期的支出,他精准区分哪些属于合作成本,哪些属于诈骗所得。如2019年项目真实推进期间的购车、差旅等支出,被认定为合作成本,不构成诈骗;而2020年后黄某虚构推进期的索款,则被认定为诈骗。
时间节点也是定罪的关键。律师精细化切割时间段,区分了“2019年真实运作期”与“2020年后虚构推进期”,明确行为性质随时间的变化。这种精准的划分,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有力依据。
此外,对于黄某的“身份造假”,律师也有清晰的认识。虽然“身份造假”不必然构成诈骗,但可强化非法占有推定。法院更关注黄某是否实际履行合同,若完全未履约,则身份造假直接指向诈骗故意。
该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也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强大支持。团队构建了“金字塔式”专业法律服务梯队,资深律师精准研判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整体解决方案;骨干律师将策略转化为具体执行方案,突破案件难点;青年律师及助理开展类案大数据分析、法律文书制备等工作,全程跟进案件进度。
最终,黄某被认定诈骗总额23.5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235,600元。这一案件不仅为被害人挽回了损失,也为律师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深挖资金流水、精准划分履约与欺诈阶段、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边界,才能在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界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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