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在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的一场庭审上,原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将某实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于4月13日解除,并退还549094.43元购房款、维修资金及109818.89元违约金。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蒋顺花律师作为实业公司的代理人,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蒋顺花毕业于北京大学(自学考试),自2012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在家事、合同等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在承办此案时,她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迅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即实业公司是否构成逾期交房、合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以及规划变更是否构成原告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
为了构建严密的抗辩体系,蒋顺花深入核查案件背景,发现案涉项目建设期间恰逢新冠疫情,兴义市实施临时静默管理。她调取兴义市住建局相关文件,文件明确疫情导致商品房不能如期交付的,可延期不超过90天,为抗辩逾期交房提供了政策支撑。同时,她协助委托人整理多项核心证据,如2022年12月的《延期交房告知书》、2023年3月24日的《交房通知书》、2023年5月26日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兴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划变更的批复及公示记录。这些证据证明实业公司已提前告知延期事宜,在政策允许的延期期限内通知原告收房,房屋已达到交付条件,且规划变更不影响使用功能。
庭审中,蒋顺花围绕争议焦点充分抗辩,强调实业公司延期交房系疫情不可抗力导致,不构成违约,规划变更合法合规,原告以非根本违约事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另一起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贵州XX公司和XX公司支付第二笔服务费317545.8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费用。蒋顺花接受XX公司委托后,以“厘清合同约定、锁定付款主体、辨析合同效力、反驳成果认可主张”为思路推进代理工作。
她仔细核查合同条款,发现合同明确约定付款主体为XX公司,XX公司仅为成果接收方,无付款义务。针对原告“视为确认”设计成果的主张,她举证关键沟通记录,证明XX公司已提出审核意见,未放弃异议权。同时,她核查发现原告公司无建设工程施工设计资质,案涉合同部分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双方均有过错。
庭审中,蒋顺花围绕核心观点充分辩论,法院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支付部分款项,驳回原告对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及其他诉求。蒋顺花律师凭借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和严密的逻辑推理,成功为委托人化解了法律风险,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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