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判决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某陶瓷有限公司(XX公司)的货款追讨之路充满波折。2011年10月10日,XX公司与某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陶板购销合同》,依约供货后,建筑公司确认结欠货款。2013年4月2日,XX公司、建筑公司及项目业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付款计划》,然而房地产公司未按计划支付完剩余款项,XX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付款计划》是否构成债务转移。刘培辰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他紧紧围绕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证。从合同解释原则来看,债务转移须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责任,而案涉《付款计划》未明示免除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实际履行方式上,《付款计划》约定的支付方式表明房地产公司的付款行为仍受建筑公司支配和指示,建筑公司并未退出交易关系。发票开具义务也印证建筑公司仍为合同相对方,若债务已转移,应由XX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公司开票,建筑公司无理由承担开票义务及相应税费。此外,房地产公司在《付款计划》签章处列于“担保方(支付方)”位置,其真实意思是为建筑公司的债务提供履行协助或担保,而非取代建筑公司成为债务人。
刘培辰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还担任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客座教授,这些经历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拥有更宏观的视野和更严谨的逻辑。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证据组织,成功驳斥了对方“债务转移”的抗辩,避免了XX公司陷入“找错债务人”的被动局面。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其观点,认定《付款计划》不构成债务转移,建筑公司不能免责,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成功追回货款15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无独有偶,在2025年2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刘培辰律师再次展现出专业能力。原告袁X向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两块百丽翡丽手表,支付货款后商贸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手表。2024年8月14日,袁X与商贸公司及股东李X签订《退款合同》,但商贸公司仍未退款。
本案核心争议点有三:违约金是否过高、保证人李X的保证责任类型、股东王X个人收款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刘培辰律师收集转账凭证、《委托申请》、收据、《退款合同》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论证违约金约定合理,主张李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交银行流水证明王X个人账户收款情况以论证财产混同。虽然法院最终认定李X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未支持王X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但刘培辰律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被告辩称“上游涉嫌刑事诈骗、应中止审理”的情况下,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避免了“先刑后民”导致的程序拖延,为客户快速取得胜诉判决。案件从2025年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2月13日即作出判决,极大缩短了维权周期。
刘培辰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千余件,其执业领域广泛,形成了“多专多能”的业务格局。在这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精准把握法律规则,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厘清了规则,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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