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借款人童X与天X农商行签订495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同日,邓某与天X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此前还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为童X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童X未还款,天X农商行起诉,一审判决童X夫妇还款,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邓某不服上诉。
刘苗律师作为天X农商行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刘苗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拥有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且作为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这为他在案件中准确运用法律规则奠定了基础。
针对邓某提出的抗辩理由,刘苗律师首先固定签字证据。他强调《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上“邓某”的签字均系其本人亲笔,且邓某在一、二审中对此均未否认。根据法律规定,签字即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确认,邓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预见签字的法律后果。刘苗律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指出邓某主张合同系空白签字、受胁迫签署、承诺书系伪造,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刘苗律师还结合邓某的交易习惯与认知进行辩护。邓某此前已多次为童X的借款提供担保,如2017年2月为童X担保500万元,这表明他对担保业务流程及法律后果完全了解。此次再次为同一借款人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知情”的可能。
对于邓某以“未在每一页签字”“未手写特定文字”等形式瑕疵主张合同无效的观点,刘苗律师指出这些并非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保证合同》已在首部及尾部明确提示,邓某在末尾签字即代表对全文认可。刘苗律师凭借其作为仲裁员、复议委员、听证员等多维度法律工作经历,能精准预判案件焦点,从裁判者、审查者等多重视角制定诉讼策略,有效化解了对方利用形式瑕疵逃避担保责任的企图。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刘苗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邓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字确认的《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合法有效;邓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伪造情形;合同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认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刘苗律师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强调合同形式瑕疵不否定实质效力,结合交易习惯与历史行为佐证当事人真实意思,维护了金融机构债权安全,避免了国有资产或机构资金的流失。同时,高效应对二审程序,避免了诉讼拖延,使债权人及时获得执行依据。这一案例也厘清了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中,保证人以形式瑕疵或无证据抗辩时的法律适用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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