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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安装承揽款纠纷中的合同性质认定与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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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3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郑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14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1120251096282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184631770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经历多元、懂人心,真诚做事,用专业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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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一起玻璃安装承揽款追索案,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认定和合同性质。原告面临分公司付款能力及总公司、合作方责任不明的难题。郑智律师提交多项证据固定事实,并依据《民法典》进行法律论证。最终法院判决分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对合作方的诉求。
玻璃安装承揽款纠纷中的合同性质认定与责任划分

20XX年,在某法庭的庭审现场,气氛紧张。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上饶XX公司就玻璃安装承揽款的支付问题争执不下。当审判长询问合同性质以及责任主体时,被告方试图模糊焦点,强调合同可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总公司和合作方不应承担责任。此时,坐在原告席的郑智律师不慌不忙,开始有条理地阐述观点。

这起案件中,XX公司按约定为XX公司上饶XX公司承接的项目提供玻璃供应及安装服务,工程总价款928,512元,分公司仅支付31万元,剩余618,512元未付。争议焦点集中在责任主体认定和合同性质上:分公司是否应直接付款,总公司是否承担补充责任,合作方C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郑智律师2025年开始执业,毕业于西华大学电子与信息科学专业,在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担任主办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等案件。接案后,他首先固定证据,提交了《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明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因为玻璃安装系辅助性工作,按工作成果结算价款。最终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若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

在日常工作中,郑智律师处理每一个案件都极为细致。比如在另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他面对当事人激动的情绪,先耐心倾听,待其情绪稳定后,再详细梳理案件细节,从财产分割到子女抚养问题,逐一分析,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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