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合同相对性突破建设工程付款责任困局

合同相对性突破建设工程付款责任困局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9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卓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2202011192599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308927912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卓玛律师,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从业已来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领域,侵权纠纷领域案件,办理大量案件具备非常丰富的职业经验
更多>
导读: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卓玛律师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律关系抗辩、证据质证等策略,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被告C免除付款责任。
合同相对性突破建设工程付款责任困局

20XX年,一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当审判长询问被告C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时,原告方出示了《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坐在被告C代理席的卓玛律师并没有慌乱,而是有条不紊地开始进行反驳。

该案件中,某建设公司(原告)将某生态林业公司(被告A)、某实业公司(被告B)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C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卓玛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现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在建设工程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

接受委托后,卓玛律师首先全面阅卷并进行法律分析。在法律关系抗辩方面,她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证据质证环节,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她提出形式瑕疵(如无发包人盖章、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对于工程质量责任,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使用三无产品、材料型号不符设计要求),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她还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被告A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

在处理完这起案件后,卓玛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会定期对类似建设工程案件进行整理和分析。在之后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咨询中,她迅速根据以往经验和知识储备,为当事人提供了初步的应对思路。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