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某行政协议履行纠纷案的庭审现场,当法官询问D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的依据时,D县政府代理人称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坐在原告席的郑智律师不慌不忙,开始有条理地反驳。
这起案件中,原告A某、B某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安置土地等事宜。但C镇政府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放样义务,且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程序致证件失效。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委托郑智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包括撤销复议决定、判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赔偿损失130万元。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行政协议履行义务以及赔偿请求的关联性。
郑智律师于2025年开始执业,是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西华大学电子与信息科学专业。其深耕民事领域,擅长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等案件。
接案后,郑智律师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在程序方面,他指出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忽视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实体上,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且C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同时,他精心组织证据,提交《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
法院最终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不过,因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驳回了赔偿请求。
在另一起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郑智律师拿到合同后,逐字逐句分析条款,仔细比对交易习惯和履行细节,从合同的细微之处寻找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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