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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证据工伤认定案中的证据补强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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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7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卓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2202011192599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308927912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卓玛律师,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从业已来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领域,侵权纠纷领域案件,办理大量案件具备非常丰富的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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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二审案件中,一审法院以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为由撤销工伤认定。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卓玛律师在二审中提交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补强,援引法律规定主张建筑公司举证不能,结合事实说明延后就医合理性。二审法院采纳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请求。
缺乏证据工伤认定案中的证据补强与法律适用

2025年,一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二审在西藏开庭。当审判长询问工伤认定的证据是否充分时,被上诉人建筑公司再次强调一审观点,认为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坐在上诉人席的卓玛律师不慌不忙,开始有条理地出示新证据

该案件中,上诉人李XX于2023年8月1日起在建筑公司承建项目工作,同年11月4日在工地加油时摔伤,11月7日确诊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不服起诉,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撤销工伤认定。李XX委托卓玛律师提起上诉。

卓玛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现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承办案件近500起,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接案后,卓玛律师进行了多方面工作。在证据补强方面,她提交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工伤事实,还指出证人杨XX(建筑公司法代表人亲属)一审证言存在矛盾,客观性存疑。在法律适用上,她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主张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李XX受伤非因工作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结合医学常识及务工人员实际情况,说明李XX因内伤延后就医的合理性,并强调仲裁裁决已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市人社局据以认定工伤的核心证据仅为李XX的自述及同事的传来证言,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而卓玛律师通过上述工作,让二审法院看到了更全面的情况。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筑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号:(2025)藏XX行终XX号)。

在日常工作中,卓玛律师处理完这起案件后,会将类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要点整理成文档。在之后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些经验帮助她快速梳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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