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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拒赔,厘清营运事实与提示义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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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1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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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主张商业险免赔。戴丽萍律师厘清事故发生时车辆未营运及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等事实。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担责。
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拒赔,厘清营运事实与提示义务判定

20XX年XX月的一天,法庭内气氛紧张,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二审正在开庭。上诉方保险公司代理人慷慨陈词,强调被保险人杨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险应免赔。坐在被上诉人一方的戴丽萍律师表情镇定,准备用事实和法律进行有力回击。

这起案件中,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人保公司不服上诉,称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戴丽萍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擅长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接案后,她做了大量细致工作。一方面,通过调取杨X事故当天的行程记录、平台订单信息等,证实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另一方面,仔细研究保险合同及投保流程,发现保险公司虽有杨X电子签名,但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时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观点,认为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日常工作中,戴丽萍律师处理案件时,总会建立详细的案件档案,将各类证据材料分类整理。在另一起劳动工伤案件中,她通过整理的清晰档案,快速找到了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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