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尤为突出。在福建宁德,就有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原告熊XX自1996年10月27日起在被告福建XX公司从事门卫保安工作,双方签订过多次劳动合同。从2013年1月8日起,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之后,双方因工资、满勤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以及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问题产生争议。熊XX向法院提出多项诉求,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款项。
被告福建XX公司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和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的龚光智律师进行代理。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深耕福建宁德法律服务市场多年,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冯从福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针对原告的各项诉求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和抗辩。对于原告主张的2010年3月满勤奖200元,冯律师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指出被告只负保存工资发放记录两年备查的义务,不承担2010年3月份工资发放情况的举证责任,且原告出示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被告扣发满勤奖的事实,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此项诉求。
对于原告要求的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8月26日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冯律师通过出示录音文本及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原告拒绝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应当与原告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2013年8月23日前未签订,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金额以实际工资情况计算为20691元。
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方面,冯律师指出原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4370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计2年3个月加班工资18170元,冯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值班表无法证明加班事实,且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未支持此项诉求。同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在15日内办理原告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冯从福律师表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福建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熊XX支付2013年7、8月份工资5456元、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691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370元,合计70517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原告熊XX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驳回原告熊XX的其他诉讼请求。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都应当依法行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冯从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被告福建XX公司合理减少了赔偿,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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