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引发的损害纠纷不在少数。在黄骅市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令人揪心的案件,一名工人在施工时被倒塌的雕塑砸伤,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在这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受雇于案外公司,2020年X月11日,在黄骅市XXXX公园铺设路面地砖时,不幸被该公园中倒塌的雕塑砸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足、右踝骨折术后腰X椎体压缩骨折术后,右距下关节开放骨折脱位,右舟骨折,右距骨骨折,右足软组织肿胀,右侧外踝旁游离骨块,至今未完全康复。
王艳翠律师,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8年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债权债务纠纷等领域,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同时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责任、劳动争议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她还具备专业人才培训证书(高级法律顾问)、三级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能力证书,承办的《留守儿童被性侵案》入选河北省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王艳翠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她仔细研究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施工单位的合同等。在庭审过程中,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建设单位XXX镇政府及施工单位XX公司主张权利。该条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王艳翠律师指出,本案中原告受伤时案涉项目工程处于施工期间,二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雕塑安装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负有举证责任,但二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施工单位未举证证明对原告进行过安全培训,也未采取设置围挡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从施工安排角度也未合理规避雕塑安装工程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
经过王艳翠律师的不懈努力和专业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二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3万余元,扣除原告认可的垫付医疗费后,二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20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无质量缺陷。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王艳翠律师提醒,施工过程中各方都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案件结果再次强调了这一普法点,二被告因未能证明工程无质量缺陷,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提醒广大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施工安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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