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面临诸多难题,保险公司的各种抗辩理由常让他们陷入维权困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里,约有60%的案件存在保险公司提出不合理抗辩的情况。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案件,福建锦岑律师事务所的吴丽玉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受害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陈XX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与陈XX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这起事故导致陈XX受伤、车辆损坏。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XX负事故主要责任,陈X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XX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后续还需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陈XX驾驶的车辆在平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然而,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陈XX无奈之下委托了福建锦岑律师事务所的吴丽玉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扣除垫付费用及自身应承担部分后共计358774.04元。
吴丽玉律师有着9年的执业经验,是福建锦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法律案件数百件,服务超3700人次,客户评分达满分5.0分。在这起案件中,吴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首先,她固定核心证据,全面收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索赔提供了坚实的事实支撑。接着,针对平安XX提出的多项不合理抗辩,如“第二次住院费用与事故无关”“申请伤残等级及‘三期’重新鉴定”“医疗费应剔除部分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不予认可或核减”“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吴律师逐一梳理法律依据,结合案件事实、鉴定程序合法性及相关司法解释,充分论证各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在主张赔偿项目及金额时,吴律师结合陈XX的伤残情况、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期限、后续治疗需求等,依法核算各项损失,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不合理核减意见予以有力反驳,明确事故责任比例对应的赔偿范围,确保每一项索赔请求都有事实和法律支撑。同时,面对被告陈XX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吴律师规范整理证据材料,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配合法院完成庭审程序,保障了诉讼程序的合法进行。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对于合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提出不合理的抗辩来拒绝赔偿。吴丽玉律师认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保险公司应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多项不合理抗辩,认定陈XX第二次住院费用与案涉事故存在关联,酌情认定80%的合理费用;案涉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有效,不予准许平安XX重新鉴定的申请;依法核定各项损失合计331294.78元,结合责任划分,判决平安XX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陈XX赔付260595.82元(扣除已垫付的44040元),同时明确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及鉴定费,驳回陈XX的不合理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受害人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吴丽玉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陈X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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