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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共用设备平台,律师助力业主维权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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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22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永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35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420181002085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61166588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王永强资深律师,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会员,华律网、律师365网特别推荐枣庄地区优秀律师,滕州新闻综合广播法治热线节目(FM99.8)主播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在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公司业务等民、商类案件建树颇丰;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多年警务工作经验,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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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滕州某室业主(原告)与同楼栋相邻某室业主(被告)因共用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产生纠纷。被告擅自拆除平台并改变内部管道结构,经要求拒不恢复。原告委托王永强律师起诉,律师收集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侵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责任,原告核心诉求获支持。
擅自拆除共用设备平台,律师助力业主维权获法院支持

房产纠纷中,相邻权纠纷占比逐年上升,其中因共用设施引发的矛盾更是屡见不鲜。滕州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就深刻反映了此类问题的严重性。

原告是滕州某室业主,被告为同楼栋相邻某室业主,第三人是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xx年x月,被告擅自拆除原、被告两户共有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还改变了内部管道结构。即便原告及第三人多次要求,被告仍拒不恢复原状,这直接导致原告的空调室外机无处放置,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王永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余件,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诉讼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此次面对相邻权益纠纷案件,他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高效的办案能力。

接受委托后,王永强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他收集了案涉房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商出具的《关于空调外机设备平台的说明》、平台被拆除后的现场照片、物业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物业管理协议》及相关收款收据等。这些证据充分证实案涉平台为原、被告共有,被告存在擅自拆除共有设施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已对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造成妨害。

20xx年x月xx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永强律师清晰阐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法庭提交全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原告所受损害。针对被告无异议的侵权事实,他强化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就第三人的物业服务责任发表代理意见。第三人在庭审中辩称已履行制止、约谈、发函等管理义务,未协调成功,且原告主张的排水管道无法使用无证据佐证。然而,王永强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就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庭、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明确指出被告的侵权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不得擅自破坏、占用共有部分,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王永强律师认为,在处理相邻权益纠纷时,各方都应尊重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信王永强律师提交的证据及相关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被告擅自拆除原、被告共有设备平台、改变内部管道结构的行为,占用业主共有公共区域,对原告构成妨害,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空调排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对该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未予支持,同时认定第三人已履行相应管理义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对案涉原、被告共用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大家,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王永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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