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不同的案件,因为具体情况的差异,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会有所不同。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涉及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盗窃案件。
被告人某X,此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然而,在缓刑考验期间,海盐县公安局又发现其涉嫌另一起盗窃罪,并于2017年1月7日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某X的家属找到了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的沈沁梅律师。
沈沁梅律师拥有14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多件,尤其在买卖合同、建筑工程、离婚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她还是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嘉兴电视台《小新说事》嘉宾律师,还获得过2020年度优秀“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荣誉。
接手案件后,沈沁梅律师立即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她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发现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6896元(其中人民币496.5元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同时,她也注意到一些对某X有利的情节。
沈沁梅律师发现,归案后某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属于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且某X主动退出了赃款,使得本案被害单位的损失能够得到挽回,这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外,某X犯罪情节较轻,又是在校学生,且有悔罪表现。
在法庭上,沈沁梅律师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她依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指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同时,她强调若数罪并罚后仍然符合法定判处缓刑的条件,仍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沈律师认为某X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沈沁梅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某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坦白、主动退赃、犯罪情节轻、系在校学生且有悔罪表现等因素,虽然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但数罪并罚后仍符合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从法律角度来看,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处理是有明确规则的。依据《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数罪并罚后就一定不能再适用缓刑,若符合法定条件,仍可适用。沈沁梅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判决结果,再次展现了她在法律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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