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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当事人获自首认定,单处罚金免于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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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71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超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11221866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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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朱XX、郑X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朱XX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起诉,后被认定为虚假诉讼。贾超颖律师为郑X辩护,提出主观无故意等意见。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但郑X有自首情节且未造成实际损害,最终郑X被判处罚金十万,免于监禁。
虚假诉讼案:当事人获自首认定,单处罚金免于监禁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不仅严重干扰司法秩序,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就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虚假诉讼案。

被告人朱XX为确保投入某酒店的资金能够收回,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随后郑X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还作出了民事调解书。不过,经再审,该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超过十年。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千件,成功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千余件,尤为专精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贪污贿赂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还曾荣获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并且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

当贾超颖律师接受郑X的委托后,便立刻展开了工作。他仔细查阅了案件的所有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于案件中的每一份证据,他都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与郑X的多次沟通,充分了解并理解郑X作为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对其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和疏导。

在庭审前,贾超颖律师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他提出,郑X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法庭上,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条理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辩护观点。他用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对控方的证据和观点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强调,不能仅仅因为表面的行为就认定郑X构成犯罪,要综合考虑郑X的主观意图和案件的实际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法院同时也采纳了贾超颖律师部分观点,认定郑X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

从法律角度来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贾超颖律师认为,在认定虚假诉讼罪时,要严格审查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主观故意方面,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有自首情节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和考量,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

在这起案件中,贾超颖律师通过精湛的法律服务和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郑X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刑,仅承担罚金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再次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警示人们不要触碰虚假诉讼这条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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