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我国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众多,其中车辆定损和理赔金额的争议尤为突出。薛先生就遭遇了这样一场交通事故大额车损纠纷。
2020年8月24日22时30分许,窦先生驾驶薛先生所有的津G5××××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万安公路行驶时与路边电线杆及水泥墩发生碰撞,致窦先生受伤、车辆及电线杆损坏。经交警认定,窦先生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驾驶员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薛先生向XX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要求赔付救援拖运费900元、医疗费1641元、车辆损失费313700元,共计316241元。然而,XX公司对车辆损失评估金额存在异议,认为评估金额过高,扣减残值数额过低,且车辆未修复,缺乏维修发票,不同意按照此金额赔偿。双方因此陷入纠纷,薛先生遂委托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李娟娟律师代理此案。
李娟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她迅速捕捉到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围绕薛先生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合理合法损失数额这两个关键问题展开工作。
在庭审中,针对XX公司对薛先生诉讼主体资格的质疑,李娟娟律师提交了天津市XX厂出具的书面声明材料,证明薛先生系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且享有向XX公司主张保险理赔的权益,有力地证明了薛先生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对于车辆损失,XX公司虽对法院委托评估的313700元结果有异议,但李娟娟律师指出该评估结论是由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XX公司并未提出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或否定。同时,针对XX公司当庭申请的因果关系鉴定,李娟娟律师强调其在申请重新评估时未一并提出,且在鉴定过程中也未提出,该申请既不合理又超出法定期限,成功让法院驳回了XX公司的该项鉴定申请。
在施救费和医疗费方面,李娟娟律师分别提交了施救费发票、诊断证明书和医疗费票据,有力地证明了薛先生的实际花费。XX公司虽认为施救费过高、要求扣除10%非医保费用,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薛先生的全部诉求。
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赔偿薛先生316241元。XX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李娟娟律师继续为薛先生维权。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车辆损失系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确定,一审判决认定车损数额并无不当,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只要具备合法的保险利益,就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赔偿。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评估结论具有权威性,除非有充分证据推翻,否则应作为定案依据。李娟娟律师表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收集和整理好相关证据,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此次案件的胜诉,再次展现了李娟娟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她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薛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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