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涉及亲情与利益的纠葛,处理起来颇为复杂。今天要讲述的这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案,就充分展现了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律师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原告刘XX是死者的母亲,1963年生,无固定收入及养老金。被告李XX是死者的配偶,于XX是死者的未成年女儿,李XX为其法定代理人。第三人是涉案事故的承保保险公司。2024年5月11日,受害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受害人无事故责任。事故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受害人近亲属获赔经济损失共计133万余元,其中包含未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16万余元。侵权人与原告、二被告达成和解,支付25万元且三方已自行分割完毕,而两家保险公司将全部赔偿款转入被告于XX银行账户。保险公司赔付的502438.11元全部由二被告持有,原告主张分割该款项,二被告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刘瑶律师执业三年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近2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刘瑶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她仔细研究了法院的前期判决、赔偿款项的构成以及各方的证据材料。她发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而是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共有人可主张分割。同时,未成年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专属财产,分割时应优先扣除,丧葬费用为实际合理支出,也应从赔偿款中先行抵扣。
基于这些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刘瑶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在庭审过程中,她据理力争,向法庭阐述了原告的合理诉求以及法律依据。她指出,原告作为死者的母亲,有权参与赔偿款的分割,且扣除专属款项和实际支出后,剩余款项应按照平等权利原则由三名共有人平均分割。
最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案涉赔偿款系受害人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共有财产,原告、被告李XX、被告于XX作为近亲属,均为合法共有人。分割前先扣除专属款项及实际支出,扣除被告于XX专属被扶养人生活费48173.4元、实际发生的丧葬费用14965元后,剩余429299.71元为可分割共有款项。由于共有人对案涉赔偿款未约定分割比例,基于家庭关系及平等权利原则,由三名共有人平均分割。法院判决被告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赔偿款143099.9元;驳回原告刘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562元,由原告承担110元,被告于XX承担3152元,被告李XX、于XX共同承担公告费300元。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分割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而是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分割时要优先扣除未成年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实际发生的丧葬费用,剩余款项由近亲属平均分割。刘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中的重要性。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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