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处理起来复杂且棘手,而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至关重要。今天要讲述的张X案件,便是此类典型案例,在满林强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成功实现了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
2018年10月8日9时左右,申X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金色大道103号附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张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张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申X承担主要责任,张X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X与申X及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2019年4月23日,张X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申X及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最终在2019年8月14日,经法院调解,申X及保险公司赔偿张X18万余元。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因为张X系某XX公司工作人员,事发时正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但该XX公司未为其购买相关工伤保险,于是张X将工伤赔偿事宜委托给了满林强律师。
满林强律师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达数年。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工伤(工亡)相关案件600余件,尤其专精于工伤不予认定案件,占比约45%。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代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近百余件,获赔率在98%以上。
接受委托后,满林强律师迅速展开工作。2019年5月20日,他代表张X向昆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合同。但XX公司提出张X与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且张X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内,不属于工伤。面对公司的抗辩,满林强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积极收集证据,据理力争。最终,2019年6月14日,昆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张X受伤一事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随后,张X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九级伤残。
在工伤认定结论送达之后,张X与XX公司因工伤赔偿协商未果,满林强律师便代理张X向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包括确认张X与XX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1日解除,要求XX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损失401215.98元等。
经过满林强律师的不懈努力,2019年11月18日,经仲裁院调解,张X与XX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由XX公司一次性支付张X九级伤残待遇各项损失18万元,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张X终结本案因九级工伤伤残待遇等引发的所有劳动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满林强律师认为,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不能双重赔偿,用人单位和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满林强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不懈的努力,为张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成功实现了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这不仅维护了张X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遭遇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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