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多为单方制作,无收货人签字。”温利选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留意到这句笔录。笔录中的反常表述——送货单缺乏关键签字,成为破解全案的关键引子。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表述,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案件故事?
原来,原告A称从某年起向被告B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天津某公司供应配件,口头约定三个月结账,被告拖欠货款44,599元及利息。然而,原告前期自行留存的证据存在诸多漏洞。其提交的送货单大多是单方制作,没有收货人签字,部分送货单无抬头、无日期、无收货人信息,难以证明货物确实交付给了被告。而且原告还自认部分送货单对应的货物并非被告所需,而是案外人C的货。
温利选律师作为被告B的代理律师,针对笔录疑点展开了一系列实操工作。首先,反向梳理取证清单。调取另案的判决书、庭审笔录,对比发现原告在本案与前诉中提交的送货单完全一致,以此论证原告构成重复诉讼,提出“一事不再理”抗辩。同时,调取被告向原告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已超额付款。其次,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代理思路。通过研究类似案例,明确送货单的证明标准和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最后,在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陈述代理意见。指出原告送货单的瑕疵,依据相关法律说明仅有送货单不能单独证明欠款事实,还强调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以及天津某公司主体不适格。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欠款主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
从本案可以提炼出一些同类案件的避坑常识。在无书面合同的买卖关系中,送货单务必让买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或保留其他能证明对方收到货物的记录。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及时主张权利。温利选律师总结,往后阅卷要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庭审准备时要对对方证据的瑕疵进行深入分析,提前做好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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