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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他为何总能为当事人争取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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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95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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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擅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他能精准捕捉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靠谱评估,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实现量刑从轻、缓刑、不起诉等效果。
试问他为何总能为当事人争取理想结果?

当面临刑事案件时,当事人往往充满困惑,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众多案件中,不少当事人被错误定罪或量刑过重,而李鉴春律师凭借独特的办案方式,为许多当事人带来了希望。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离开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工作。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出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了事实真相。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随后,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曾在公安机关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种复合背景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熟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在办案时,他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能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例如在张某案中,他从证据和主观意图等方面入手,为张某争取到了无罪不起诉的结果。

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他总能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领航者,带领当事人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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