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他为何能让众多刑事案件当事人重获希望?

他为何能让众多刑事案件当事人重获希望?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0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更多>
导读:李鉴春律师具备深厚法学理论与丰富实战经验,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他擅于从侦查中捕捉辩点,精准评估案件走向,为当事人及家属指点迷津,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
他为何能让众多刑事案件当事人重获希望?

当面临刑事案件时,当事人家属往往陷入迷茫与无助,不知如何应对,也不清楚案件走向和可能的结果。李鉴春律师,凭借其独特的专业背景和办案思路,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希望。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和工程往来记录,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接着,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且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后,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线索,构建起“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转行做律师后,执业至今已逾16年,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熟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能从侦查中敏锐捕捉案件辩点。在办理案件时,他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从侦查阶段就预判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策略。

在刑事辩护领域,像李鉴春律师这样既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战经验,还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的律师并不多见。他的专业能力和独特办案思路,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也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