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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常规刑事辩护与李鉴春律师的差异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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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5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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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尤其在侵犯人身及财产、网络犯罪等案件上表现出色。他能从侦查中捕捉辩点,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区分责任,实现从轻、缓刑等效果。
辨识“常规刑事辩护与李鉴春律师的差异化路径”

通常情况下,对于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常见处理思路是依据公安机关侦查结果,若证据显示嫌疑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设备且价值较大,大概率会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往往会按照刑事诉讼流程,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最终对嫌疑人定罪量刑

在这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他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按照常规,如果认定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能的结果是张某会被判刑,面临一定期限的监禁以及相应的罚金

然而,实际结果是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与常规结果相比,李鉴春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遭受刑事处罚。李鉴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专业能力在众多案件中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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