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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常规刑事辩护与李鉴春律师的别样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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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31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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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专精刑事辩护,擅长侵犯人身及财产、网络犯罪等案件。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捕捉案件辩点,为当事人争取从轻、缓刑、不起诉等结果。
审视“常规刑事辩护与李鉴春律师的别样路径”

通常情况下,对于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常见处理思路是依据公安机关侦查结果,若证据显示嫌疑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设备且涉及较大金额,检察机关大概率会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也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容易被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较少深入探究其中的民事纠纷因素。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李律师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并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

按照常规,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张某大概率会被法院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面临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可能会有较长时间的监禁以及相应的罚金,这将对张某的生活和事业造成巨大的打击。

然而,在李鉴春律师的努力下,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与常规结果相比,李律师通过深入挖掘案件细节,从刑民交叉的角度为张某进行辩护,成功阻却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2009年转行从事律师工作。凭借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以及十六年的执业经验,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能够在刑事辩护中展现出独特的视角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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