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虚假诉讼罪案件,常见的处理思路是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若有借据等显示借贷关系存在虚增、倒签日期等情形,就倾向于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进行审判,较少深入去探究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故意。
然而,在这起虚假诉讼罪案件中,唐晓光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唐晓光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拥有约16年的执业经验。她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与法律适用,紧扣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展开辩护。全面阅卷后发现,案涉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借款、结算、重新出具借据均由当事人父亲生前完成,两名当事人未参与前期借贷,对具体金额、利息计算不知情。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主张虚假诉讼罪需“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存在真实借贷,仅对本息计算存在争议,不属于捏造事实。并且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明知借据存在虚增、倒签日期等情形,不具备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还指出案件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后续补充侦查未完善证据,指控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标准。
按照常规,若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当事人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两名当事人伙同他人涉嫌虚假诉讼罪,若罪名成立,当事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实际结果是,法院采纳唐晓光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判决当事人无罪。与常规结果相比,唐晓光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洗脱罪名。唐晓光律师毕业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法律职业资格B证,还担任过多家企业及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曾任政协岫岩满族自治县第九届政协委员会常委,现任政协鞍山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委。她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找到独特的辩护路径,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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