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合肥的法律界,杨友良律师是一颗闪耀的星。自2019年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合同领域更是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0余件,尤其擅长房屋买卖、建设工程类案件。他拥有法学、社会学双本科学历,以及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学位,跨学科的背景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和深厚的理论根基。
曾经有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让杨友良律师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原告宋先生称,2014年3月4日,夏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他借款6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时夏先生还将“搬迁交房凭证”交由宋先生保管。然而,夏先生于2017年去世,其继承人徐女士等人却对借款事实提出了诸多抗辩。
接案前,杨友良律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被告指出借条形式简陋,借款人身份信息缺失,且原告未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取现记录等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同时,被告还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远超三年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应受法律保护。面对这些难题,杨友良律师没有退缩,他深知要想胜诉,必须找到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原告的主张。
办案中,杨友良律师采取了主动调查取证的非标准动作。他收集了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该记录显示原告曾于2016年就案涉款项向夏先生主张权利,双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此外,杨友良律师还将“搬迁交房凭证”作为重要证据,与借条、报警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依据方面,杨友良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原告以现金方式完成款项交付的合理性。同时,他指出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应当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且夏先生中途死亡,客观上使原告无法催要借款,因此被告的时效抗辩不应被采信。
结案后,法院最终采纳了杨友良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被告对借条真实性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结合报警记录及搬迁交房凭证,确认原告与夏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于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被告的抗辩。最终,被告徐女士等人在继承夏先生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宋先生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原告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杨友良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他的执业生涯中,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他凭借着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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