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杨辉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学士,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8年,是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核心骨干。他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覆盖刑事犯罪、合同纠纷等多元案由,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同时,他还担任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多重社会职务。
在一个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程序问题成为了案件的关键。2015年11月1日,原告徐X在被告新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2021年5月23日,徐X被诊断为“主动脉窦动脉瘤(巨大窦瘤)”,并接受了重大手术。出院后,徐X申请理赔,却被新x人寿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的“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为由拒赔。
周杨辉律师接受委托后,敏锐地发现了保险公司在程序上的瑕疵。虽然免责条款以加粗字体显示,但条款中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范围及认定标准仅记载于“释义”部分,该部分未以加粗加黑方式印刷,且保险公司从未向原告交付ICD10文本或就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免责范围作出明确说明。周杨辉律师迅速提交了书面申请,指出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释义”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同时,周杨辉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进行程序性沟通。他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疾病系后天形成。在诉讼中,保险公司申请对“主动脉窦动脉瘤”是否为先天性疾病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委托的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以“情况复杂,超出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周杨辉律师依据举证责任规则,主张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杨辉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义”部分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属于免责情形。据此判决新x人寿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周杨辉律师在程序问题上的专业能力。他通过精准把握程序瑕疵,积极主张权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