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慧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0年,现就职于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她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在民商事和刑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众多案件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案件充分展现了她的专业素养。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肖X与被告袁X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肖X购置了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小区的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她是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袁X母亲曾转账17万元给肖X,部分款项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之后肖X办理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并收房。二人分手后因财产分配产生纠纷,经民警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均搬离房屋、配合出售,袁X违约则肖X有权要求其搬走,经济纠纷另诉解决。然而,袁X未经肖X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肖X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袁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原告方在肖慧律师的指导下,提交了不动产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账户对账单、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并当庭陈述案件事实。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所述事实进行核查认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X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小区的案涉房屋;驳回原告肖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袁X负担。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原告肖X为单独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被告袁X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租案涉房屋,构成无权占有,侵害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袁X出租房屋后已不在该房屋居住,原告要求其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袁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肖慧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原告整理证据,清晰阐述事实,使得法院能够准确认定案件情况,作出公正判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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