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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一审败诉到二审改判,股东股权转让款诉求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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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6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金银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19人 执业5年
律所: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1020211137089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793478181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金银兰律师 刘吉颖律师团队律师。主要从事各类刑事,民商事业务,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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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师金银兰执业6年,承办案件230+。在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一审原告败诉,二审经其代理成功改判,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
叙述一审败诉到二审改判,股东股权转让款诉求终获支持

在商业活动中,股权转让纠纷时有发生。梁XX原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登记股东,2022年4月,该公司全体股东与何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全部股权,梁XX应得转让款x万元。然而,工商变更后,何XX仅支付部分款项。梁XX起诉索要余款,一审法院却以其未在协议签字、非实际权利人等理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对事实和法律的误判。从事实层面看,梁XX作为登记股东,其股东身份是明确的,不能仅仅因为协议签字的形式问题就否定其主张股权转让款的权利。从法律层面,一审法院没有正确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和付款义务的界定存在偏差。

此时,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的金银兰律师接受了梁XX的委托,代理其进行二审。金银兰律师拥有本科法学学士学位,执业6年来,承办案件230+,在处理各类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她在二审中提交了关键证据——一份由全体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这份证据证明了协议的完整性和梁XX的股东签约身份。同时,金银兰律师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何XX向案外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付款无论性质如何,均不能免除其向合同相对方(梁XX)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采纳了金银兰律师的观点,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梁XX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梁XX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金银兰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

金银兰律师不仅在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表现出色,她还是庆阳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庆阳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她秉持着“我的执业道路始于‘拓原’,也立志于此深耕与开拓”的执业理念,用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精准分析案件情况,将复杂的法律问题转化为清晰可行的方案。在这起案件中,她通过补强证据和准确适用法律,成功实现了二审改判,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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