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能充分体现李建鹏律师在二审改判方面的专业能力。本案涉及两名上诉人甲某与乙某。乙某原系某报社在某省记者站站长,甲某在该记者站从事通联工作,同时系某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审法院认定,2020年底至2021年12月间,甲某与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以举报和曝光负面信息或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等手段相威胁,以与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宣传服务协议的名义,向多家单位索要钱财,并未提供相应的宣传、咨询服务。其中甲某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38.3万元;乙某参与敲诈勒索4起,金额35.5万元。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甲某同时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
一审判决存在对事实和法律的误判。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
甲某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提出多项辩护意见。他指出,甲某与乙某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同时,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乙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犯罪,因乙某系受聘于报社的站长,涉及单位支付费用,也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围绕上述辩点,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乙某作为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等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从事公务的行为。二人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审中对甲某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追缴非法经营违法所得的判项;撤销原审中对甲某、乙某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李建鹏律师在这起二审改判案件中,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改变罪名定性,大幅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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