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161006.6元,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未予抵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提起上诉。顾建伟律师在执业的多年里处理过近600件案件,经验丰富。他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提出三项关键上诉理由。一是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张X系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对接,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二是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并非其他合同款项,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三是一审判决未超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轻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
在二审中,顾建伟律师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他在梳理证据链时,严谨细致,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合同解除、总公司补充责任等判项;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按原判决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用相应调整,由双方分担。
顾建伟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和付款条款属于高频漏洞。在承揽合同中,结算的授权和已付款项的抵扣容易引发争议。在本案中,结算效力、代付款抵扣、责任形式是争议焦点。顾建伟律师精准抓住改判关键点,聚焦“代付款应抵扣”这一核心突破口,用证据固定代付事实,直接实现大额减损;严谨论证职务行为效力,从合同签订、履行对接、结算签字全流程,论证张X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稳定结算基础,避免案件被全盘推翻;专业厘清责任法律边界,准确区分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论证一审判决未超诉请,避免程序风险;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二审直接为分公司减少债务51628元,避免企业因事实认定错误承担额外付款责任;面对多方主体、多笔付款、多份合同交织的复杂案情,快速梳理事实与证据,庭审攻防精准有力,实现二审改判。
对于企业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结算的授权主体和已付款项的抵扣方式,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律师顾建伟处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某建材厂与某建设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就门窗工程结算产生争议,建材厂起诉要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不服上诉。顾建伟提出代付款应抵扣等上诉理由,并提交新证据论证。二审法院采纳其意见,将应付工程款减少51628元。顾建伟成功助力分公司减少债务,维护了其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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