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陈某是夫妻,林某某与彭某也是夫妻,林某某是林某的侄子。2017年12月26日,林某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陈某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林某与林某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某某与彭某名下,林某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某与陈某是实际产权人,自己和彭某只是名义业主,会在对方要求过户时配合办理。
后来,林某与陈某想把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但彭某不配合,林某某虽同意但因彭某反对无法履行。于是,林某与陈某委托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的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刘律师执业6年,深耕漳州本地民商事、公司股权、建设工程,刑事辩护领域。
在诉讼中,林某某、彭某辩称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自己已返还林某购房款,《房屋产权确认书》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自己才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则称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的约定不能约束自己。
刘汉涛律师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房屋归林某、陈某所有,并承担诉讼费。他系统梳理了关键证据链,包括出资证据、权属确认文件、通话录音和实际控制事实。面对被告“共同出资85万元”“已返还购房款”的抗辩,刘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被告陈述矛盾,无法证明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
在梳理证据链时,刘律师侧重于细节分析,通过整合各类证据形成无懈可击的证据闭环。他还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调若房屋已转让,原始产权证和钥匙不应在原告手中,被告挂失补办新证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虽然房屋已被被告抵押给第三人,但物权确认判决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要求被告涤除抵押权并配合过户奠定了基础。
刘汉涛律师长期认为,在借名买房这类纠纷中,书面协议和出资证据是高频漏洞,当事人应格外注意留存。长期处理此类纠纷的观察是,为避免借名买房带来的风险,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提前签订详细的借名买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保留好出资等相关证据。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