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物资采购链条复杂,一笔7.1万余元的猪肉货款,让原告、被告、第三人陷入“三角关系”。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专注于债权债务领域,处理过众多类似的经济纠纷案件。
当时,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其频繁下单,XX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只是代付款,货物并非全部由其下单,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
黄俊华律师在执业第2年时遇到此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全面梳理。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能否代表吉贡XX。他首先收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发送吉贡XX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出异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在梳理证据链时,黄俊华律师发现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表见代理关系。他向法庭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即使孙X、张X不是正式员工,其行为也足以让XX公司善意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特征。根据相关法律,行为人无代理权等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他还指出,吉贡XX是有保供资质的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确认了买卖关系。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他反驳称不符合常理。
黄俊华律师长期认为,在复杂交易中,合同关系认定不能仅看形式,发票、付款行为等都是重要依据。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他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交易过程中,企业要注意保留好各类交易凭证,明确交易相对方身份,避免因身份认定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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