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栋是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服务于陕西西安,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他在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承办过数百起民商事案件。
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在执业第2年时遇到此案,接受委托后,他迅速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在梳理证据链时,他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于是,他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王彦栋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他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他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他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他长期认为,在执行案件中,调查股东出资情况等属于高频漏洞,需要重点关注。
最终,在王彦栋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合作前对合作方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调查,在执行阶段若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及时调查股东出资情况等,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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