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烟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原告,长期向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XX公司收到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入库单却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委托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执业证号:13706201710140390,自2017年开始执业)提起诉讼。
案件中,原告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然而,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是诉讼主体资格方面,XX公司主张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应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二是股东责任认定上,股东B辩称其签字系职务行为,且公司未清算、未破产,股东不应直接承担责任;三是证据效力问题,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需扣除维修费,且入库单非结算依据。
面对这些难题,衣超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主体资格抗辩上,他提交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股东责任论证方面,援引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证据固定上,入库单明确记载货物价值及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主张其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股东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为债权人向未足额出资股东主张权利提供了范本;凸显了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通过法律检索、证据梳理实现债权最大化的专业价值;提示企业在交易中要注重合同签订和证据留存;也提醒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在烟台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涉及股东出资和合同货款的纠纷较为常见。衣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执业证号为13706201710140390的衣超律师,始终坚持以专业的水准、勤勉的态度和高效的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烟台地区的法律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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