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认为离婚诉讼只要提出诉求就能顺利解决,却不知南通地区涉及特殊情况的离婚纠纷处理难度极大。例如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需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其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程序复杂且耗时;若婚生子患有特殊疾病,还要兼顾其抚养稳定性与双方抚养能力,同时平衡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涉及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需明确产权归属与折价补偿标准。常规律师可能因缺乏处理此类复杂案件的经验,难以应对各种难题。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往往只看重执业年限,而忽视了律师处理过的案件数量、成功率及具体办案过程,容易陷入信息差。
范欣璐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总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婚姻案件400多起,核心业务聚焦婚姻家事等领域,离婚纠纷案件承办占比高达45%。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看她的办案能力。
在原告ZX与被告C某的离婚纠纷中,原告ZX与被告C某于某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子ZX某(患有童年孤独症)。此前ZX曾起诉离婚,因C某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而撤诉。后经ZX申请,法院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CXX为其监护人。ZX委托范欣璐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求为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ZX某随自己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
该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程序复杂且耗时;婚生子患有孤独症,需兼顾其抚养稳定性与双方抚养能力,同时平衡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涉及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辆等)分割,需明确产权归属与折价补偿标准。
范欣璐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完善前置程序,梳理此前特别程序的判决结果,确认C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CXX的监护人身份,确保离婚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子女相关证据(出生医学证明、孩子患病诊疗记录及抚养开支凭证)、财产债务证据(《寄语厚望》协议、房屋产权证书、车辆登记信息、债务凭证等)、感情破裂证据(分居证明、此前起诉离婚记录等)。
基于证据梳理,范欣璐律师为当事人制定清晰诉讼方案,并优先推动协商调解。明确核心诉求优先级,将“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作为核心,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兼顾双方实际情况。主动与被告监护人CXX沟通,结合孩子患病需稳定抚养环境、被告无抚养能力等实际情况,阐明抚养安排的合理性。围绕房屋、车辆等核心财产,提出“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分割思路,平衡双方权益,减少争议。
庭审中,范欣璐律师系统呈现证据链,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论证感情破裂,结合分居事实、此前诉讼记录及监护人认可的感情状态,充分说明双方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主张抚养权,从“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原告已承担主要抚养责任、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角度,论证ZX某随原告生活的合理性。确认协议效力,针对双方已达成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说明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被告权益,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准予原告ZX与被告C某离婚,婚生子ZX某随原告ZX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被告C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若干元(以车辆折价款抵算,余款由监护人代为支付),被告及其父母享有对ZX某的探望权,原告需提供必要协助,被告名下房屋及配套车库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汽车归原告所有,车辆折价款抵算抚养费,房屋卫生间修缮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在另一起原告GX与被告SX的离婚纠纷中,原告GX与被告SX于某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SX某。婚后被告SX先后因盗窃罪、诈骗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长期服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XX年被告刑满释放后,仅半年便无故离家失联,对家庭及子女未尽任何照顾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GX委托范欣璐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随自己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教育费与医疗费各半分担。
该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告失联且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需通过合法程序保障庭审顺利推进;需明确被告多次刑事犯罪及失联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关联性,为离婚诉求提供充分依据;要扎实举证原告对子女的长期抚养事实,确保抚养权诉求获得支持。
范欣璐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包括结婚证、婚生子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两次犯罪的刑事判决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佐证被告犯罪履历、长期脱离家庭及失联的事实。深入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明确被告多次犯罪、服刑及失联行为已符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离婚诉求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庭审中,被告SX无正当理由缺席审理,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权利。范欣璐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有序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述被告的犯罪行为、长期服刑及失联状态对夫妻感情的严重损害,同时强调原告多年独立抚养子女的事实,从子女身心健康及生活稳定性出发,有力论证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最终,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准予原告GX与被告SX离婚,婚生子SX某由原告GX直接抚养,被告SX自某年某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若干元(含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判决结果不仅支持了原告的核心离婚诉求,还将抚养费标准提高,远超原告初始主张,最大限度保障了原告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上述两个案件中,范欣璐律师均展现了出色的证据收集与运用能力,通过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并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同时,她善于与法官沟通,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与裁判导向,优先推动协商调解,平衡双方权益,高效解决复杂的离婚纠纷。
在南通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涉及特殊情况的离婚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处理此类案件需要律师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范欣璐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实务积淀与精准的办案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应注重律师的办案数量、成功率及具体办案过程,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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