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纠纷的复杂世界里,总有一些特殊的案例让人头疼不已。范欣璐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总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婚姻案件就有400多起。下面就来看看她经办的两起特殊离婚案件。
第一起案件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原告ZX与被告C某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X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ZX某,患有童年孤独症。婚后夫妻感情基础薄弱,长期分居,感情破裂。此前ZX曾起诉离婚,但因C某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而撤诉。后来,法院判决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CXX为其监护人。ZX委托范欣璐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求为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随自己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需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其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程序复杂且耗时。其次,婚生子患有孤独症,需兼顾其抚养稳定性与双方抚养能力,同时平衡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再者,涉及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辆等)分割,需明确产权归属与折价补偿标准。
范欣璐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程序前置+协商优先+权益兼顾”的核心策略。律师团队先梳理此前特别程序的判决结果,确认C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CXX的监护人身份,确保离婚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婚姻关系证明、子女相关证据、财产债务证据、感情破裂证据等。基于证据梳理,范欣璐律师为当事人制定清晰诉讼方案,并优先推动协商调解。明确核心诉求优先级,将“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作为核心,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兼顾双方实际情况。主动与被告监护人CXX沟通,阐明抚养安排的合理性。围绕房屋、车辆等核心财产,提出“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分割思路。庭审中,范欣璐律师系统呈现证据链,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论证感情破裂、主张抚养权、确认协议效力。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XX人民法院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准予原告ZX与被告C某离婚,婚生子ZX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明确了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方式,被告及其父母享有探望权,原告需提供协助。
另一起案件是被告失联且多次犯罪的离婚纠纷。原告GX与被告SX结婚后育有一子SX某。婚后被告SX先后因盗窃罪、诈骗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长期服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XX年被告刑满释放后半年便无故离家失联,对家庭及子女未尽任何照顾义务。GX委托范欣璐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随自己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X元,教育费与医疗费各半分担。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告失联且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需通过合法程序保障庭审顺利推进;需明确被告多次刑事犯罪及失联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关联性,为离婚诉求提供充分依据;要扎实举证原告对子女的长期抚养事实,确保抚养权诉求获得支持。
范欣璐律师制定了精准办案策略。一方面,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包括结婚证、婚生子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两次犯罪的刑事判决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另一方面,深入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明确被告多次犯罪、服刑及失联行为已符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庭审中,被告SX无正当理由缺席审理,范欣璐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有序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述被告的犯罪行为、长期服刑及失联状态对夫妻感情的严重损害,强调原告多年独立抚养子女的事实,论证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南通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准予原告GX与被告SX离婚,婚生子SX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且抚养费标准远超原告初始主张。
在这两起案件中,范欣璐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中,她通过完善前置程序、收集关键证据,为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优先推动协商调解,平衡各方权益,与法官充分沟通,促成了全面且具可执行性的调解协议。在被告失联且多次犯罪的案件中,她提前做好证据固定与程序应对,主动与法官沟通,确保庭审顺利推进,构建了胜诉证据链,全力守护当事人核心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对于被告失联的离婚案件,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回到最初的困惑,无论是对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失联不见踪影,在范欣璐律师的专业处理下,离婚难题都能得到有效解决。她凭借丰富的经验、精准的策略和高效的沟通,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出了专业、负责、高效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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