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开始执业的李岩,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展现他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专业处理能力。
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颜XX、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2024年X月4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颜XX于2024年X月2X日进入XX公司承包的项目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颜XX工作时受伤,XX公司垫付医疗费和发放工资。XX公司认为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XX公司与XX公司各执一词,且缺乏明确的证据证明颜XX的劳动关系归属。XX公司虽提供了分包合同等证据,但无法有力证明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李岩接手案件后,深入分析证据,从颜XX受XX公司员工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等方面入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确认颜XX与XX公司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
另一案件涉及工伤待遇问题。申请人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2023年4月1X日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不准确,且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案件的难点在于,双方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已支付存在争议,且工资计算标准也有分歧。李岩为张XX收集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庭审中,针对公司的质证意见,李岩指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差距大,公司应承担差额责任;同时强调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受伤后继续工作的工资性质不同。最终,仲裁委裁决自2025年11月12日起张XX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205.5元。
还有一起劳动争议-用工主体责任确认案件。申请人XX经介绍到滦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作,驾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车辆。2025年1月21日,XX因路面结冰发生翻车事故受伤。此前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未获支持,此次请求公司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公司辩称XX是实际雇主,车辆挂靠仅为结算方便,自己未对XX进行管理,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的关键在于判断车辆挂靠情况下的用工主体责任。李岩依据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指出案外人XX不具备运输资质,其挂靠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挂靠单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最终认定被申请人滦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申请人XX的用工主体责任。
在这些案件中,李岩的独特作用显著。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他精准把握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分析,为劳动者争取到劳动关系的确认,打破了公司以劳务分包为由逃避责任的企图。在工伤待遇案件中,他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为劳动者争取到合理的赔偿,特别是在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工资差额等争议问题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工主体责任确认案件中,他敏锐地抓住车辆挂靠这一关键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被挂靠单位的责任,让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工伤保险的缴纳情况、工资计算标准以及停工留薪期的认定等都是重要的裁判依据。对于车辆挂靠等特殊用工形式,法律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
回到最初的困惑,劳动者在面对劳动关系确认、工伤待遇和用工主体责任等问题时,李岩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证据梳理和灵活的维权策略,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他在劳动纠纷领域的经验和能力,能有效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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