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复杂的谜题,需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去解开。接下来讲述的几个案例,就充分展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能力。
先来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公司租赁设备。然而,他却将这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从2009年开始执业的李鉴春律师,处理过众多刑事案件,对这类刑民交叉案件有丰富的经验。他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展开全面工作。首先是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他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者,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类似的精准辩护思路,在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也得到了体现。2022年10月9日,居住在周口市XX的被害人刘X报案称在网上被诈骗,其中一笔10000元转入万X名下的XX银行卡。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2年10月以来,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按微信昵称为“球财有道”的指示,提供其本人名下3张银行卡,以及其堂兄万X、表哥童某的2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利用其本人抖音、京东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共计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其中查实属于犯罪资金的数额为90955元。万X从中获利4000元。
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系统化、分阶段的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介入与会见,全面了解案情,确认万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积极促成量刑情节,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持续跟踪与沟通,结合案件进展及万X的悔罪表现,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建议,在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还有熊X偷越国境不起诉案件。熊X与汤X、江甲、张X、雷X等七人,以获取三个月以上境外居留记录,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为目的,于2018年9月9日、2018年12月19日,在钟某、陈某组织下,在广西东兴XX附近先后两次采取翻越边境护栏方式偷越国境。熊X于2024年1月18日主动至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投案,后依法被移送太康县公安局,并办理取保候审。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明确行为动机,界定情节性质,指出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系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在国外停留时间短,未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动机与危害性显著区别于以非法就业、走私、诈骗等为目的的偷渡行为。全面梳理从宽情节,重点归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涉案时间为2018年,行为已过多年,期间未再实施同类行为。结合刑事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以及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指导意见,论证本案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律精神,具备不起诉的实质条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专业沟通,阐明观点,并正式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述事实、情节、法律与政策依据,建议对熊X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且符合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依法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这些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他能够从散落的材料中拼出完整链条。如在张某合同诈骗案中,通过全面阅卷、调取民事合同和工程往来记录等,还原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完整过程。在时机把握上,他深知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策略的重要性。在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在审查批捕阶段及时介入,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为后续辩护创造有利条件。在法律适用突破方面,他对法律条文有深入理解和准确运用。在熊X偷越国境案中,结合刑事政策,准确界定行为性质,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法院越来越注重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避免将民事纠纷轻易升格为刑事犯罪。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会综合考虑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退赃退赔情况、认罪认罚态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批捕和量刑。在偷越国境案件中,会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危害程度以及是否有从宽情节等,结合刑事政策来判断是否起诉。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在商业合作或其他行为中,即便出现看似违规的情况,也不一定会构成刑事犯罪。李鉴春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展现出了从复杂案情中梳理证据、精准把握时机、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专业的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