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赵X在儿媳孙X与儿子周X购房及儿媳注册成立鲜果铺时,分别支付了311360元、952508元。2022年,赵X以借款为由,将孙X与周X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返还。孙X委托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代理此案。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承办过800余起案件,在民商事疑难案件领域有丰富经验。
一审阶段,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对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店铺经营相关证据等进行审查,围绕借贷合意这一核心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赵X不服一审判决,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赵X虽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未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其次,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对借款事实的自认,可能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其自认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存在争议。最后,对于购房款和店铺相关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难以明确界定。
针对这些难点,李丹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在借贷合意方面,强调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未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对于周X的自认,指出因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在款项性质认定上,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指出赵X作为周X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无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其一,明确了亲属间资金往来中借贷合意认定的重要性,不能仅依据款项支付凭证就认定为借款关系。其二,提醒当事人在涉及亲属间资金往来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其三,对于离婚诉讼期间一方的自认,法院会综合考虑其是否损害另一方的诉讼权利,谨慎认定其法律效力。其四,在判断款项性质时,法院会结合亲属关系、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对借贷合意的审查越来越严格,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对于亲属间的资金往来,法院会更加谨慎地认定款项性质,避免因亲属关系而随意认定借款关系。这也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思路,要从多个角度分析案件,组织有效的证据进行抗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进行资金往来时,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交易行为,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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