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阳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8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近千余件,尤其在刑事案件和婚姻案件方面,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五百余件,同时在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工伤赔偿等类型案件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她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专业与智慧,其中意外险理赔案是她执业生涯的一个重要转折。
接案前,委托人于2024年4月8日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同年11月19日,委托人在家中擦玻璃时从1.5米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委托人经治疗产生医疗费,医保报销后实际支出9653.5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支出鉴定费1500元。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双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且拒绝赔付住院津贴、鉴定费。在这种理赔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委托人委托张晨阳律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2353.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中,张晨阳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提出核心意见。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同时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张晨阳律师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另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结案后,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采纳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张晨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改变了案件走向,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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