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张晨阳律师的专业与付出。张晨阳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8年,累计承办案件近千余件,尤其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领域。
2024年,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后意外受伤。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双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且拒绝赔付住院津贴、鉴定费。于是,委托人委托张晨阳律师提起诉讼。
接案后,张晨阳律师初步判断案件核心在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以及鉴定费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在证据收集方面,张晨阳律师面临不小的困难。她需要协助委托人收集整理保险合同、诊疗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这些证据分散在各个机构,收集过程繁琐,但张晨阳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有条不紊地完成了证据收集工作。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并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这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张晨阳律师针对保险公司抗辩提出核心意见,她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另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正是在这个环节,张晨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法律依据,成功扭转局面。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张晨阳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再次展现了她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