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护意见,认定吴X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范晓辉律师十余年执业生涯中一次精彩的辩护。自2012年开始执业的范晓辉,是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福建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经手案件上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接案后,范晓辉初步判断,本案事实与罪名无争议,核心在于量刑辩护。他深知要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并非易事,需要从案件细节中挖掘有利情节。
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如何全面呈现被告人从轻的情节。范晓辉细致梳理了被告人主动聘请代驾、短距离挪车、凌晨时段危害性低、初犯、如实供述、预缴罚金等情况。每一个情节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撑,他通过调取代驾记录、现场监控、医院抽血检测报告等,确保证据链完整。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未明确建议缓刑,这给辩护增加了难度。范晓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强调被告人虽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他指出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已预缴罚金,体现了认罪认罚的态度。
在这个关键环节,范晓辉扭转了局面。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精准聚焦量刑辩护,成功说服法院在公诉机关未明确建议缓刑的情况下,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范晓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带来了最好的结果,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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