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护意见,认定吴X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范晓辉律师十余年执业经验的体现。自2012年开始执业,范晓辉律师已在福州本地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多年,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当接到吴XX危险驾驶罪一案后,范晓辉律师初步判断,虽然事实与罪名无争议,但可以从量刑方面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证据收集上,范晓辉律师面临着不小的挑战。他需要梳理出能证明被告人从轻情节的证据,比如被告人主动聘请代驾、短距离挪车、凌晨时段危害性低、初犯、如实供述、预缴罚金等。为此,他仔细查阅全部卷宗材料,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收集相关证据。
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能说服法院在公诉机关未明确建议缓刑的情况下,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范晓辉律师围绕之前收集的证据,进行了精准的量刑辩护。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强调被告人虽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他还指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预缴罚金等情节。
最终,范晓辉律师在量刑辩护环节成功扭转局面。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这不仅体现了范晓辉律师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也展现了他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范晓辉律师凭借专业能力,精准把控案件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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