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赊购原告马XX,累计欠原告货款37826.45元,原告提供销售合同、企业对账函以佐证,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事实上形成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能及时履行货款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唐晓光律师的专业付出。唐晓光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6年的执业经验。她毕业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
接案之初,唐晓光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判断。原告鞍山XX公司称被告山东XX公司在其处购买马XX后欠款未付,唐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实际买卖关系的认定是关键。她仔细研究了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传真件、企业对账函传真件等证据,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及欠款事实。
在证据收集方面,唐律师遇到了一些难点。由于证据均为传真件,其真实性和证明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唐律师通过与原告沟通,了解交易的细节和背景,同时积极联系相关人员获取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
庭审中,虽然被告山东XX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唐律师依然充分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依据。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赔偿金是否合理。唐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X》《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出被告赊购货物后未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唐律师在证据收集和法律依据阐述环节扭转了局面。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山东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XX公司货款37826.45元,并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赔偿违约金。唐晓光律师用专业和敬业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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